田枫(化名)于1997年10月在天讯公司(化名)购买了一部摩托罗拉GC87C型手机,价格是3970元。使用中,该手机出现质量问题,从购买到1998年5月,田枫三次将手机送到该公司修理,田认为手机三次维修,仍不能正常使用,决定退货并认为天讯公司有欺诈行为,要求公司增加一倍的赔偿。
天讯公司承认该手机确有质量问题,但认为公司无过错,只同意更换手机,但不同意退货。
田诉至法院,双方各执己见。法院认为: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,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负责修理,更换或者退货。田枫所买手机已经三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,现田枫要求退货应予以支持。但田枫要求加一倍赔偿,没有法律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
点评: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。田枫所买手机已经三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,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,经营者天讯公司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。现田经理要求退货,理由正当,应予支持。